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什么样的监督?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什么样的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监督权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 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如何行使监督权
人民监督员可以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应当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对于公民来说,公民也有基本的监督权,公民对于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司法机关还有立法机关,都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正确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
1、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监督。
2、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3、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权使监督权。
4、其他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拓展资料:监督权的定义
监督权是公民有权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它是公民参政权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最具活力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公民的监督权内容有哪些?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国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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