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率高的原因?
一、民事上诉案件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诉讼收费降低,导致上诉案件增多。自诉讼收费新的规定实施以后,作为基层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的案件占多数,加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撤诉案件均减半收取诉讼费,退一半给当事人,于是,当事人就有一种:花几十元、几百元不算什么,法院总要给个说法的心理,加之有的当事人本是打“气”官司,存在着不到终审不罢休,且诉讼成本明显不大,这就势必使法院案件急增,上诉案件也随之增多。
(二)、当事人为拖延时间,导致上诉案件增多。一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方),明知官司打不赢,但是又苦于自己目前没有给付能力,和对方又协商不成,于是就想办法用尽所有程序和诉讼权利,从答辩到反诉、再申请鉴定,甚至又撤回反诉,申请了鉴定又不交费,等一审下判后,又上诉,有的上诉后又不交上诉费等等,总之,是为了拖延时间,不让一审判决届时生效而进入执行,当事人这种打(官司)死我、累死你,拖延时间、耍赖皮行为也使上诉案件增多。
(三)、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积怨较深,法律释明不够,也是造成上诉案增多的原因。经过前期的审判流程,案情简单、易调解的案件被消化一部分,到民一、二庭审理的案件,客观地讲,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调解结案不易。同时,审判人员每天忙于开庭、写判决、消化手里案件,以免超审限,还要抽时间完成保全任务,在这种工作压力下,就造成对调解工作做得不耐心,向当事人法律释明不够,没注重在审理案件中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而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生活阅历参差不齐,不仅败诉方,有时胜诉方也不愿服判息诉,这就是我们判后释法不力,致使当事人上诉,这也是今年上诉案增多的一个原因。
(四)、判决结果不符合当事人意愿,当事人自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而上诉。有的案件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当事人部分主张,驳回了其他诉求,或者驳回了全部诉求,当事人认为和自己的目的或想象出入太大,判决结果和自己的想象利益不相吻合,于是产生了对某个法官的不信任,甚至对整个基层法院的不信任,坚持要上诉。实际上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裁判是公正的,但当事人就是不相信。
(五)当事人、代理人存在侥幸心理,误认为上诉有转机,坚持上诉。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审败诉后,不冷静分析,不尊重法律事实,情绪激动,总认为自己不可能输官司,于是怀疑一审法官不公,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加之代理人的“开导”和“拍胸口夸海口”行为,认为在二审中肯定有转机,于是“愤然”上诉。
(六)司法公正评判的标准不一,也是当事人上诉的原因之一。司法公正有实体公正,有程序公正。其评判标准亦有社会标准、法律标准,还有法官标准和当事人标准。由于各自所处地位、角度不同,其所代表的利益趋向不同,也是导致当事人和社会认为裁判不公而提起上诉的原因之一。
二、解决民事案件上诉率过高的对策及建议:
(一)、解决民事案件上诉率高的对策:
1、加强上诉案件具有代表性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有的案件诉讼费偏低,应适当提高上诉费用,使当事人慎重对待上诉问题,使恶意缠诉者承担较重的诉讼成本,使其不愿缠诉。对共同诉讼,特别是带有群体性的诉讼,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商,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作好稳定息诉工作。
2、加强政法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结合在政法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情操,做到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尽量避免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同时,随着法制的逐渐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释增多,并且规定越来越细,旧观念、老知识难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新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加强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领会掌握其立法、法理和司法精神,不断进行知识、观念更新,积极钻研、加深理解,并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和研究,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理解,不断增强法官审判经验和技能,提高司法技巧、技能,培养业务专长,提高裁判说理水平,避免或减少因案件存在适用程序及法律等瑕疵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尽量降低上诉率,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3、加大调解力度,增加服判息诉率。法官应依法律规定在事实清、道理明的基础上,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降低上诉率,化解上诉改判风险。因此要增强化争定纷能力,力争把大部分案件消化于调解之中,平息于和风细雨之中。
(二)、解决民事案件上诉率高的建议:
1、加强审判业务学习,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近年来,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对法官业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法官裁判案件是以法律为准绳,故法官掌握、理解法律法规的多少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对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其裁判有时大相径庭,适用此法律法规原告胜诉,而适用彼法律法规则原告败诉,因此,只有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疑难案件的研究,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提高案件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上诉率。
2、加强判前正确释明、判后合理释疑工作。法官在审判中、宣判后注重法律释明工作,对不理解的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解释和教育工作,要以春风化雨式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信服并接受,从而有效地遏制上诉率。
3、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撤率。在坚持合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法官应在庭前、庭中、庭后,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可以委托工会、妇联等部门,协助开展诉讼外的调解工作,提高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以有效地减少判决率和上诉率。
4、加强各项制度建设,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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