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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如何维系法律的?

2024-03-30 23:07:44法律法规1

为了监督司法官员的审判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唐代制定了完备的司法监督机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录囚纠错机制等措施。

唐代的审判监督机制

唐朝建国后,为了预防司法腐败,实现审判公正,建立了完备的司法官员考核制度和审判监督机制。唐代的吏部每年要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司法官员进行考核。唐代考核又称为“考课”,凡内外文武官员九品以上,根据一年之中的功过、行能,议其优劣,定为九等,当众宣读考核结果。唐代官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因职掌不同,考核的标准也不同,其中对司法官员的考核标准是“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唐代的考课制度十分严格,不是流于形式,如果在考课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无限期追究其法律责任。

唐代的司法审判监督有来自于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监督和同级审判衙门内部的监督等形式。御史台是国家专职的监察机构,有时也参与司法审判。据《唐六典》卷13记载:“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诘之。”唐代审判衙门内部的监督包括主管长官对下属机构的监督,同级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下级官员对上级长官违法行为的举劾等形式。在白居易的判文集中记述了这样一个判例:“得景为录事参军,刺史有违法事,景封状奏闻。或责其失事长之道。景云:不敢不忠于国。”

在唐代地方审判衙门中,设立了录事参军、主簿、录事等官职,负责对各类司法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有学者认为,各州的录事参军、各县的主簿、录事具有勾检稽失的职能,一切官文书都要经过勾检这一程序,包括刑事或民事的判决在内。唐代的勾检官对审判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

唐代的录囚纠错机制

为了有效预防司法官员错判案件的现象,唐代法律赋予了司法官员自我改正错判的机会,“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在唐代判文中,记述了一个审判官员向上级长官请求改判的案例:“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

除了审判官员自我主动纠错改判外,录囚也是唐代纠正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措施。录囚起源于汉代,是上级司法长官、国家监察官员检查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和平反冤狱的制度。汉代参预录囚的官员主要是郡守和监察刺史,有时皇帝也亲自录囚。录囚的目的是为了平反冤狱,清理迟滞不决的案件,据《汉书·隽不疑传》颜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唐代继承了汉魏南北朝以来的录囚制度,唐代的录囚也称“虑囚”,是检查正在羁押的囚犯是否有冤枉和迟滞判决案件的情况。唐代的刑部、大理寺和地方州府长官都有权录囚。唐代录囚的范围主要是针对那些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审讫不服判决的案件。许多唐朝皇帝都曾亲录囚徒。据史料记载,唐高祖在位九年,八次录囚;唐太宗曾十三次录囚。录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天下“法吏舞文”,监督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唐文宗开成四年(839年),颁布了《疏决禁囚敕》,指出:“京城百司即府县系囚,动经岁月,推鞫未毕,其有绝小事者,经数个月,不速穷诘,延至暑时,盖由官吏因循,致兹留狱,炎蒸在候,冤滞难免。”通过录囚的程序能够督促基层司法机关及时审断案件,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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