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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2024-03-30 22:31:44法律知识1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答:给付之诉是指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持定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法院判令标的物确认之诉,二者都是形成诉讼解决纠纷,给付之诉,确认之诉都是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之内,法院应该立案审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比如变更扶养人、离婚等。

如何区分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单方法律行为有哪些?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消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一旦单方法律行为成立即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

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口头或书面);向所有人明示;特定情况下默示。

主位之诉与备位之诉?

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条规定就意味着默许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并提起“备位之诉”的权利,原告可以在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时,增加新的备位诉请。

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所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卷》(2014年版)中提到:“在复杂的案件当中特别是涉及诉的合并问题时候,我们并没有完善起来相关的制度设计,比如预备之诉以及选择之诉的合并理论完全缺失,有关释明权的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因此,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目前都难以找到允许原告提出“备位之诉”的明确条文。

确认之诉如何成为执行之诉?

答;案件通过审理进行确认,下达判决书进行确定,判决书生诉后,被执行人未执行生效的判决,成为执行之诉,判决书自动履行了就没有执行之诉。执行之诉是有前题条件的,必须经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及证据,以判决的形式进行确认。而后才有了执行之诉。

单方法律行为有哪些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能否分开?

两个不同的诉求,不同的案由本就应该分开起诉。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吗?

遗赠不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的全称是遗赠抚养协议,就是你抚养我,把我养老送终,我的遗产就留给你。这里,一个是遗赠人,一个是抚养人,当然不会是单方行为,只有抚养人愿意抚养被继承人,而且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遗产赠与抚养人才会生效。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有什么区别?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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