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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起源?

2024-03-30 18:47:44法律知识1

(一)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自然状态。并且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书中他这样写道:“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 3]同时,洛克从几个不同的角度对自然状态的特点进行了论述,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交换理论。洛克提及胡克尔将平等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基于自爱和相互性的推理:“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因为。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须使用同一的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处,甚至想从每个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么多,则除非我设法满足无疑地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的同样的要求。……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 4] 2.受理性支配。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但自热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他说,“自热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4] 3.惩处权和赔偿权。洛克认为“自然法便在自然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犯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犯自然法为度。”[ 5]而这个惩处权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来惩处。“受到任何损害的人,除与别人共同享有的处罚权之外,还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 6-7]当然,对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执行权的学说会有反对:一方面,自然状态下,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自私、感情用事等会造成混乱和无序。洛克借用这个问题回答了设置政府的原因,“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 8] 洛克通过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想要表达的观点就是:全世界的独立政府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孕育了契约的可能。并且最后,洛克引用了胡克尔来说明联合成政治社会的积极原因。并断言,“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一直就是这样。”[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0页。] (二)战争状态 1.战争状态的定义。“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1页。]这是洛克对战争状态的定义。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就与对方处于战争状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取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2页。]所以人可以合法地杀死强盗和窃贼。 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区别。但在没有明文法和权威的裁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仍然继续”[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3页。],而在战争状态中的救济办法只有诉诸上天。“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才裁决。”[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 19页。]洛克在这里说的就是政治社会的出现,基于人们自愿地将自身权力授予给政府和国家或者某一位君主领袖,汇集人民权力的国家基于为人民谋福利的最大宗旨,来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以及非常重要的保护人们的财产不收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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