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名词解释? 关于封条在法律上的解释?
企业集团名词解释?
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 ,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
按照总部经营方针和统一管理的进行重大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虽无产权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定联系的企业群体。
关于封条在法律上的解释?
自己单位贴的封条只有阻止、警示、提示的意义,并不等同于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封条,所以,它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只是单位或个人为了本身的某种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
因此,只能在你单位的内部规定的范围内来对这事情进行处理,前提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法律上对司法机关以及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的封条的规定和解释不实用你说明的情况。
煽动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煽动是指动员、唆使他人去做某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煽动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煽动犯罪的行为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罪等罪名,被认定后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监禁等惩罚措施。因此,煽动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违法乱纪。为了避免煽动行为的发生,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言行举止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对他人进行煽动等违法行为。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打击煽动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正义和稳定。
法律上调查名词解释?
指就某一问题要求被调查者回答自己的想法或做法,以此来分析、推测群体的态度和心理特征的研究方法。
法律上应当如何解释?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可以进行选择。
“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主要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例如: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住宅在法律上的解释是什么?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法律上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中华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法律上的平等权如何解释?
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利不仅指适用法律中的平等。严格来说,它由四部分组成:
1.平等权利,即所有公民在法律下享有平等权利;
2.义务平等,即所有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所有公民,并在保护或惩罚中平等对待,并且不得因人而异;
4.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个部分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平等的法律权利。
过嗣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意思就是犹过继。《醒世姻缘传》第五三回:“ 晁夫人 主意要将 晁为仁 第二的儿子 小长住 过嗣与 晁近仁 为子。”
读音
[guò sì]
受领交付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受领交付,是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术语,意思是接收合同标的的一方在债务人交付合同标的时予以查验并接收合同标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有一辆汽车欲转让,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七天后交车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两天后,张某的朋友王某见该车,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张某遂与王某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即将该汽车交付给了王某,王某也当即全部支付了价款。
后李某得知,要求张某履行他们两个之间的买卖合同,诉至法院。本案是典型的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张某将其车出卖给李某,买卖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未实际交付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车的所有权仍归张某;后张某将该车出卖给王某,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也实际将该车交付给了王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意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威胁在法律上是如何解释的?
威胁可分为通过言语或行为等方式,表示要给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就是威胁。威胁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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