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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到了,判决书有用吗?

2024-03-28 22:55:16法律论文1

一、缓刑到了,判决书有用吗?

刑法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与判决书没关系。

二、刑法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判缓刑对犯罪人有什么影响

可以争取缓刑,但具体由法官来裁决!如果判缓刑判三年缓四或五年这样

四、缓刑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行性

首先是传统观念的改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犯罪较轻情节的认定和处罚大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官要做出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且同时适用缓刑,他必须对在该案中犯罪分子的行为危害性具体来说就是再犯的可能性有精确的把握。有这样一个案件,阿发本来是一名IT工程师,娶了一个温柔漂亮的妻子还生了一个聪明乖巧的儿子。生活的快乐尽显在他们的脸上。但好景不长,由于IT行业竞争激烈,人才辈出阿发下岗了,生活境况的突变也让阿发的妻子对他彻底的失望,夫妻之间的感情也产生了离异。为了维持生活阿发拼命的找工作。看着次次满脸愁容而归的阿发妻子开始了冷言嘲讽,阿发此时更是毫不气馁。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个金行由于要求保安佩枪上岗,危险型较大而无人应聘,看到阿发长的人高马大金行当即决定予以聘用。身着笔挺的制式警服,手握新鲜的玫瑰花,阿发兴冲冲的推开了家门。眼前的一幕让阿发惊呆了,妻子正和一个陌生的男人赤裸裸的躺在自家的床上。玫瑰花掉落之时伴随着两声枪响,床上平躺了两具尸体。阿发清醒之后后悔不已,主动投案自首,被警方逮捕受到检方的指控,面临着法官的审判。

在本案中阿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且杀害的是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妻子,杀害自己的亲人在故意杀人罪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如果作为该案的法官我会做出如下判决:阿发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缓期执行。

理论解释如下:

1. 本案故意杀人罪中的特殊情节

阿发非法的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但让我们回顾一下当时的情形,如果是我们自己在满心欢喜之余被当头一棒,我们会不会头脑发蒙做出自己都不能理解的事来。无论是从立法者还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刑法规范的制定和颁布及适用的对象都应当是具备理性思维的正常人,但我们不能否认在某些情况下人会丧失控制自己思维的能力。正如以上案件所述当看见自己的妻子和陌生的男人躺在自家的床上,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都会产生强烈的刺激而失去理性思维的能力从而做出过激的行为。如果因其连杀两人其中一人还是自己的妻子就认定其罪不可赦而处以极刑,也就是在警告人们法律不允许一个正常人有片刻的冲动,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冷静的处理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一旦超越界限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显然是不切实际,也同样是对义务主体的苛刻要求。当时的阿发正处于我们刑法中所说的不能控制和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为此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多重的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价值。

2. 本案判决的理论概述

做为本案的法官,依据本案的特殊情节,缓刑制度对本案当事人的适用较之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更能达到刑法社会化的预防效果。但做为一个正常人即使突然间的精神失常,连杀两条人命。同样触犯了刑法中对自然人生命权保护的法规,构成故意杀人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在量刑上不宜过轻。如果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缓期执行,很有可能形成“判一纵百”的效果。为了防止其产生不佳的预防效果,判决较长的徒刑期限且适用缓刑做为“判一儆百”的补充条件将会让犯罪人体会到刑法宽容的同时因畏惧如果再犯将受到更严重的处罚而严格要求自己,从而实现刑法判决的价值。但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中明确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我认为3年的确立是基于刑法分则中较严重罪名的法定刑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缓刑确立的核心应为犯罪分子实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刑刑期的限制应是其考虑的次要方面,当刑期有碍于实现个别正义之时,就应有法官做出适当的调整。这也是为什么审判机关可以依据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个人状况而决定不同形式的刑罚缓期。它们均是刑罚个别化精神的体现,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裁量而运用的制度。

五、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哪些情形不适用缓刑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如果罪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那么,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是什么呢?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74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需要注意的是,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同时,缓刑也可以适用 “禁止令”,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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