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禁止的是什么
一、我国法律禁止的是什么
我国法律禁止公民实施的行为:1、故意杀害他人2、故意伤害他人3、盗窃他人财物4、借钱不还5、赌博行为6、老师体罚辱骂学生7、子女虐待父母等等
当然作为公民,“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和明确禁止的任何事,均可以做。“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我国这一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理解:
第一,这一原则是一项民事活动的原则,因此适用于全部民事活动领域,重点是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领域,但又不限于此。这一原则,到了权利行使的领域,则可体现为权利不得违法和滥用等下位原则。
第二,这项原则作为一项限制性原则,所谓禁止违反的范畴,包括禁止违反法律和禁止违反公序良俗两个方面。
其中,禁止违反法律中“法律”一语,应该限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从目前学理和司法而言,不仅应限于法律中与保护民事权益目的直接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到了决定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特殊领域,还应该限于那些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公序良俗,则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本身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并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地域性,通常需要司法实践逐渐通过类型化方式确定其内涵。
目前,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上,公共秩序既体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公共秩序,也体现社会共同体规范意义的公共秩序,即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秩序;善良风俗,除了一般意义的社会道德或良好习俗,有时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德。
关于我们所追求的道德风俗,是否应当进入民法上的公序良俗范畴加以考量,一直存在一些争议。过去主流观点认为,道德风俗,作为一类倡导的道德高标准,不宜作为普通民事活动的硬性要求,否则会存在对于现实民事活动要求太高的情况,而不利于普通民事生活的开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们的民事生活应该具有道德高度。此次《民法总则》在第1条明确将“弘扬核心价值观”作为总体目的追求加以规定,显得有利于后一种观点。
第三,这一原则的解释,应从客观标准出发,即不问当事人主观如何,客观上构成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便为法所不许。
二、通过词语区别授权性、命令性、禁止性规则
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包含“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
字面意思来说:授权性就是你有权利做某事,命令性就是你必须做某事,禁止性就是你不能做某事
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包含“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
就是在规则内容里找对应的词语,
授权性的是我授权...
命令性的是要求..
禁止性的是不许..
今夜不会再有难舍的旧梦
如今与你要面对多少伤痛和迷惑
三、性骚扰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则,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在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中,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要包括内容上违法,也包括形式上违法。还有违法强行性规定,合同效力才无效等等。
行政法规具体含义如下: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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