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给我找个家长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心得呀???
学习《柳州教师培训读本》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心得体会
柳州市锦绣路小学 区雅丽
在《柳州教师培训读本》中,我了解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起施行,十几年来,该法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这也是1992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条款由原来的56条增加至72条,除了对原有部分条款的修改和完善,还加入了保证学生休息时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网吧必须远离学校等内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强。从江阴法院少年审判庭近几年来审理的案件情况看,教育不当以及青少年自身沉迷网络、交友不慎等,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监护、保护不力,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遭到侵害或权益受损。对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涉及并作了明确规定。另外,黄庭长说,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据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殷溆贤介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500余起。对于未成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需求,该中心100%受理。但由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大部分是“疑难”案件,其中不乏侵害人无力赔偿的现象,殷科长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救助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它有以下亮点:
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解读: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教育部和国家教委为学生减负问题下发过几十个文件,不能很好遏制。此次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应该会有很好的效果。
关注特殊困境中未成年人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解读:“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新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作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明确处罚措施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如第66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近几年,北京市在一些学校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就是让一些听力残疾、智力低下或低视力的孩子和正常孩子在一个班读书。刚入学时,这些学生总是踉不上班,学习十分吃力,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老师从不厌烦,面对面地教他们说话,手把手地教他们写字,在他们身上倾注了比正常学生多出几倍的心血。“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几年以后,这些学生不仅完成了学业,而且使他们的缺陷得到了补偿,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至小心理伤害。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
老师不是圣人,当心情不好时,向谁倾诉??难道为人师表的意思就是什么苦和烦心事都往自己肚子咽吗?人都是有性情的,但是为了孩子的未来,很多老师常年忍气吞声,装着笑脸。这些现象别人能够体会吗?虽然有的老师激烈了点,但是请家长们想想,如果你的孩子惹得的你非常气愤的时候,你的行为是什么?何况你面对的是你自己的孩子--一个孩子而已,老师呢?面对四五十个孩子,你都受不了,老师也是人,老师能受得了不,你是没看到很多女老师在办公室掉眼泪的时候,多么委屈,多么伤心。
为了孩子,老师有时伤透了心,有时乐极生悲,受到的心理伤害并不比学生们少。老师们也明白,自己的孩子也需要找个好老师,就像家长需要个好老师一样,所以一般都做的很好。希望社会上多理解下老师们的苦处,不要动不动就去上告什么的。
当然不负责任的老师也有,毕竟那是少数人。希望家长和社会多理解下,多监督下,多支持下老师们,我想老师们的初衷是好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来自于论文先生网,如该文注明了作者及出处,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活动心得体会》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