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的重要性。 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3、民族精神的重要性。 4、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一、1、宪法的重要性。 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3、民族精神的重要性。 4、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依法治国当然比以法治国好,因为后者只是把法律当作统治百姓的工具,但是它仅仅停留在法家的水平上,因为它还没有解决法律本身合法性的问题
对此,两千年的黄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主张,不但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还说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来源,正如黄老道家代表人物慎到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据此,法律还可分为有道之法和无道之法,有道之法天下大治,无道之法“法令滋彰盗贼蜂起”(老子语)
二、证据规则的法律意义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变法为能得贤才,采取了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这三个具体措施。
1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
2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重新编篡教科书,内容为儒家经典。考试成绩优秀者,可直接受官,以资鼓励。这就使学校成为变法造舆论育人才的地方。
3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为国家培育了储存人才,有利于革新吏治,促进国家政治的巩固。
四、马丁路德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观念形成的历史意义有哪几点?
这个问题其实有点牵强,我们学历史的一般不把这两个扯上关系,如果非要说历史意义那就是:1.人的作用增强 2.法律观念中条文性,系统性增强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