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两者判罚标准不一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这六种情况,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其中符合七十四条的五种情况的,只确认违法。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其中重大且明显违法,按照司法解释:(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这四种情况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其次,两者后续处理不一样。撤销行政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虽然撤销还是给原告带来损失的,原告可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然后要求国家赔偿;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最后,救济期限不同。行政诉讼中,起诉撤销行政行为,如果是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中,起诉行政行为无效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有被立案的可能。 y:"Ti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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