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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探测仪野外寻宝犯法吗?

2023-02-11 11:04:44法律知识1

一、金属探测仪野外寻宝犯法吗?

探测地下金属和文物如果是协助文物部门或者国家矿产部门是合法行为,如果是配合盗墓或者非法开采就是违法行为。国家宪法规定地下埋藏物和矿产属国家所有,对于发现无主埋藏物报告国家相应部门,国家会有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寻宝犯法吗

寻宝不犯法,但盗取别人的坟墓就会犯法。

不挖坟墓就不要管有些宝物流失山坡野外不被训到就会被腐化等于失去至宝。

三、用金属探测器探宝违法吗

法律分析:用金属探测器探宝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地下埋藏物为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九十三条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四、用金属探测器野外寻宝违法吗,对这个感兴趣玩玩而已

不违法''不过捡到贵重的东西一定不要让人知道''不然会稀里糊涂变成国家的'然后奖励五百块钱

不去,文物保护区,立碑的遗址保护区没事

建国以后,只要是在地下挖出来不能证明是你所有或者是你的祖先所有的东西都归国家所有

真的有这个机器吗

只要不是文保单位,别去人家地里挖就没事

五、国家允许私人使用地下金属探测器探宝吗

允许,但是探测到的有价值的地下文物等需要依法上交国家,国家接收单位会根据上交物价值给予上交者表彰或是奖励,探测到的有主埋藏物的,则需要把埋藏物归还物主。

相关访项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扩展资料:

人民网相关新闻:泰州新高桥现挖宝大军 带金属探测器寻宝

8月5日,泰州市民的朋友圈流传这样一个消息:新高桥工地有农民工带着金属探测器寻宝,据说有人真挖到宝贝了。为此,记者带着疑问前往现场一探究竟。

目前,新高桥附近的施工地外围拉上了蓝色的防护板,记者从工地大门进入,放眼望去,工地一片凌乱,到处是淤泥和建筑垃圾。随后,记者与目击者许晓峰取得了联系。他向记者详细描述了当时的情景:8月4日下午4点左右,他听说万达北边高桥下的河床上有不少人在盗挖“宝贝”,等他赶到现场时那些人正挖的热火朝天。

对于市民私自挖宝这件事,记者联系了市运泰律师事务所的董志宇律师。董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规,地下埋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有“宝贝”,挖出来也应主动上交,不能据为己有,如发现私挖倒卖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请广大市民不要因为一时兴起,触犯法律的底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泰州新高桥现挖宝大军 带金属探测器寻宝

国家不允许私人使用地下金属探测器掘土探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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