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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暴力犯罪是什么?

2023-02-11 00:40:57律师案例1

一、法律上的暴力犯罪是什么?

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这几种犯罪的简单介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二、暴力在劳动法上的含义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暴力,从字面上看,其一般含义是指突然而且猛烈、凶狠而且残酷的一种强制力量。在《劳动法》中,指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强制使用劳动力的目的,直接采用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强暴手段,迫使劳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劳动,如对劳动者实施殴打、捆绑、挟持等行为。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直接或间接地使劳动者精神上处于不抵抗的状态,以给劳动者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强迫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如扬言或声称要对劳动者给予某种行政处罚,扣发其工资、奖金,收缴其住房,对劳动者自身或亲属采取某种报复等。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用人单位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而从事的劳动。如非法关闭、封锁厂房车间、雇用保安人员以强制力阻拦劳动者人身活动自由等。

三、网络暴力的法律定义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

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四、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

1、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 :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4.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四十三条到四十六条见上面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二、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 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笔者认为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的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和支持未成年人的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杀害婴儿和其他残疾儿童,以及歧视未成年女性或未成年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止大婚姻。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给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家庭成员发生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安管理处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调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如果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扩展资料:

家庭暴力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

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家暴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上。

2、反复性发作

家暴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

一、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钱、散步闲逛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

二、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攻击、袭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谦意、温柔。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的重复。

3、形式多样

家暴表现形式多样: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协,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危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4、暴力发生隐蔽

暴力发生隐蔽,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

5、反复受伤。

检查受害者,可发现不同恢复期的损伤。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家庭暴力的误区

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但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不可外扬。中国社会的百姓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着几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家庭暴力现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

误区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个调查对象中,57.5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误区三: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误区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4128个调查对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误区五:家暴就是男性对女性施暴;事实上,女性对男性施暴,家长对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家庭暴力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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