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原则? 举证原则是双方都要举证吗?
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原则是双方都要举证吗?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具体来说是指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另一方不主张积极事实也可以提交反驳证据,目的在于阻止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但不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国际 刑法 举证原则?
刑法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法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公益诉讼举证原则?
一、确立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予以分配时,不仅要考虑权责平衡,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经济原则。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其整个证明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难度系数相当高,进而明显加大了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
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具体举证过程中免受有关成本的不利影响,所以,需要以当事人为目标对象,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科学性。
二、确立分配标准
对环境侵权案件予以审理时,我国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只要加害人将污染环境的相关行为转化为实际行动,那么不管过错与否,均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受害人也无需搜集资料以证实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这一事实。另外,无过错不应该,也不允许被加害人引做免责理由。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而言,无过错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其核心思想在于将加害人本身的主观过错问题有效排除,使其无法成为侵权事件的构成要素。
制定并采用上述原则的出发点在于:
1)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事件,通常需要借助有关科学技术及其原理予以必要证明;
2)单以“力量”而论,受害人通常远远不如加害人。
受上述原因制约,作为受害人一般很难从理论及事实的角度来证明加害人确实有过错。与此同时,应用无过错原则,能够明显提高相关企业(尤其污染型企业)对环保事业的关注,从而促进它们积极投身到污染的预防以及治理工作中去。
由以上可知,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过错与否在本质上不属于其中的内容,因此,需要予以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发生与否;
2)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害后果;
3)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所具有实际因果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为突出公平原则,所以,应该对举证责任予以更为科学的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适用?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但不少人对作为举 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正确的理解应是, 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 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转移。审判实践中,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几乎不存在,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中的 举证是对立双方为支持己方主张的事实而进行的交替举证的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原告对自己的事实主张举证证明,经法庭认可,如对方反驳或提出新的主张,也应 举证证明,该举证经法庭确认,若原告反驳,则要再举证,以此类推。
谁举证谁主张是什么法律原则?
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和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吗?
1、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有这样的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产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和接受该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明确举证责任一方的情形,则不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无法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己方观点或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上,对于明确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当一般原则不能适用明确举证责任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于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2、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主张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举不出有效证据,或者不足以反驳对方,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
民法典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出自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也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简述律师的执业原则?
律师执业原则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的整个过程,直到律师全面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我国律师的执业原则主要有
①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②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
③律师执业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④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原则。
⑤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起诉小三反悔财产没请律师怎么举证?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证:
1.收集证据: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与小三的聊天记录、照片和视频、转账记录、短信和邮件通讯记录等等。如果有其他证人能够提供证据,也可以考虑向他们取证。
2.咨询律师:如果需要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制定诉讼计划,并帮助准备相关文件。
3.自行起草诉状:如果已经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案件,可以考虑自己起草诉状。在诉状中,需要详细描述自己的情况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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