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的介绍
一、审判监督的介绍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我酒精含量134.2 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会判,有没有判缓刑的可能 急急急
检察院有检察建议权,也有司法监督权,但司法审判权在法院,检察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决定依据,决定依据在法律,决定权在法院或审判合议庭。
检察院量刑书没有建议缓刑,法院认为适应于缓刑也会判缓刑的,如果检察院认为裁量刑期与刑罚方式不当可以行使审判监督权,但属于下一个法律程序了。
三、审判权的范围是什么?
任何权力都是有时间、空间限度的,任何权力也必然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度内行使,否则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在我国,由于审判权受传统模式和不断改革的影响,审判权在职权化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间,在纠问式与对抗式之间,在以判为主,以调为辅的结案方式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结案方式之间,在严格裁量权与自由裁量权之间受徘徊和犹豫。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受到了影响,这就需要对审判权进行合理化约束以及适当性下放,使审判权在一定的权力范围内和权限内得以确定和认定。本文就审判权的服务功能、审判权的权力运作、程序性控制、调解制度等等问题展开论述。着重提出在当今社会面临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转型时期,审判权不仅要接受法律的程序性控制,也应该充分发挥审判权的弹性空间,使审判权既不偏离法律所设定的轨道又能灵活自如地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解释权,二是裁量权。法律赋予了法官审判权,就意味着法官如何运用审判权,法官运用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的解释权和裁量权,法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任何权力,若不加以约束和限制,必然有膨胀的欲望。法官在掌握了审判权的同时,还必须对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加以识别确认。法官如何到位、有效地把握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又取决于法官的综合文化素养以及道德品格。
四、司法权和审判权有什么区别
司法权包括检察权和审判权,以审判权为主。
五、司法机关独立使审判监察权对吗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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