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区别?
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区别?
举证,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相关证据,最好是原件。
质证是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是开庭后,经法官总结的焦点双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三者各有不同,内容也不同,它们的区别很大,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为了有更大的胜诉率,这三个环节必须做好。
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是法庭辩论阶段。一段要先举证质证查明事实才开始法庭辩论。
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区别如下: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都是庭审过程进行的,分别是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举证质证是当事人提供己方的证据,然后由对方对己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是由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发表意见。
举证意见和质证意见的区别?
举证是向对方(公诉机关或刑事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等)出示证据,而质证则是分析、判断、辩驳对方出示的证据——当然了,质证也包括对方分析、判断、辩驳己方出示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应该讲,任何一项证据都应该接受质证。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举证和质证格式?
质证是以举证为前提和基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与“伪”,用以证明的事实“是”与“非”,互相进行“辩论”。“质”,即“辩”。不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不论当事人所举之证,还是法院调取之证,都必须庭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辩证。
举证质证的规则?
举证是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终止及其导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诉讼中的一种再现。所举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审判员的意志为转移。所举诉讼证据和案件的联系是客观的。事实上,当事人最了解案情,最容易找到证据,对于证明自已的请求和主张的积极性也最高;同样,也富有对于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的证据材料的积极性,这两种积极性,正是发挥当事人举证作用和揭露双方证据矛盾的客观条件。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举证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就是举证和质证我个人见解和区别
如何取证、举证和质证?
一、法院取证的证言需要证人到庭质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但作为质证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极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质证的对象、质证的顺序等。但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如何进行,采用什么模式,仍无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在质证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应当结合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各自长处和优点,采取兼收并蓄,趋利避害的现实做法,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质询方式,使质证模式朝着弱式职权主义和强式当事人主义的方向发展。即人民法院在质证中,是质证的组织指挥者,是质证结果的裁判者,对双方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举证质证的最后期限?
质证时间应该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来定。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与质证有什么区别?
均与证据有关,但具体的法律界定有明显区别。
举证,意思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公诉人举证质证的方式?
1、逐件法,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认。
2、分段法,即根据案情分段、分节举证并予以质证、认证。它主要用于案件存在多个法律事实,证据较多,情节较复杂案件的庭审。
3、综合法,即在庭审时由审判人员针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的综合全面的质证,审判员对每一证据当庭暂不表态。
4、判决书确认法,即这种方式基本上与综合法相同。
举证、质证、认证三者有哪些区别?
1,行政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对质、核实,从而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2,辩论:指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提出各方的主张及其证据,互相进行辩驳,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主张的诉讼制度。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
3,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描述案情事实、证据理由以及提供法律根据。
指证和质证的区别?
指证与质证的区别,指证为指认并证明。而质阵是法律程序。指庭庭审前的核实。包括当事人指证。
指证 ,意思是指认并证明。出处明 •贾仲名 《萧淑兰》第二折:“这首词便是指证, 萧公见了,必有话说。” 指,这里是指向、指着的意思。出自宋•王安石《伤仲永》“自是指物作诗立就”。证,这里指证实。出自《后汉书•缪肜传》“而胗独证据其事。”
质证,法律术语。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