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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2024-03-26 00:27:40法律知识1

谢邀。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上述条款,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分子处死刑。

又,根据刑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 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你的描述,本案中A的漏罪与原判决所判的罪属

同种漏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3号):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因该批复发布的时间较早,条款与现行刑法条款并不一一对应,请注意。) 因此: (1) 如果尚在审判阶段,发现漏罪,依法对A的漏罪进行补充侦查之后,依法进行判决,判决死刑,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在此类情况下,对你关心的“会对我国司法和该罪犯罪主体产生怎样的影响”,我认为不会构成影响。 (2) 如果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即A正在服刑,发现漏罪,则此时可以适用数罪并罚,倘若达到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情形,并依法审判,被判处死刑的,也是没有问题的。在此类情形下,对你关心的“会对我国司法和该罪犯罪主体产生怎样的影响”,我认为不会构成影响,但是此时可能达到了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期望。 (3)如果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发现漏罪,则亦不适用数罪并罚。此时只需对漏罪进行处罚,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判处死刑也是没有问题。 (4)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提起公诉,但是发现漏罪是在服刑期间,则亦可适用数罪并罚。 以上。如果分析有误,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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