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听证多少日内举行?

2024-03-25 21:11:40法律知识1

一、听证几日内举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议;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也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限定执行。

  二、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会结束后应该怎么办

  听证会期间,听证主持人要牢记自己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并把握好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气氛。质证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实与依据上,对跑题性发言及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均应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听证。

  听证会快结束时,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05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