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四个环节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四个环节是什么
第一,必须坚持“安全发展”。近年来安全生产受到广泛重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遵循“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了共识,使安全生产工作有地位、有理论、有方向、有动力。下一步要更加突出“安全发展”科学理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用理论创新带动工作创新。
第二,必须持续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安全生产关键在于抓落实,实践证明排查治理隐患是抓落实的得力抓手。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形态和行为,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安全监管的全过程,旧的隐患治理了,还可能产生新的隐患,因此排查治理必须持之以恒。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不断减少事故总量。只有治理一项隐患,才有可能避免一起事故、增加一分安全。只有持续深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推动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第三,必须紧紧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解决煤矿等重点高危行业的问题。煤矿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两个攻坚战为解决瓦斯这个“第一杀手”和小煤矿这一“重灾区”问题奠定了基础,但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在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仍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化瓦斯治理和抽采利用,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失时机地把工作推向深入。其他高危行业领域要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进行整治。
第四,必须调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积极性,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监督。公众和媒体关注安全生产,积极反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以及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是对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我们的同志应当欢迎监督,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决策执法透明度,维护公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把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在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的可靠基础上。
二、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如何开展工作
我不知道您是问的的检察机关还是行政监察机关。提示一下:所谓检察机关就是各级检察院,依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开展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而监察机关指的是政府下属的行政监察部门,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依据行政监察法开展工作,二者有很大不同。
三、如何实现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可以通过信访、新闻媒体、发表言论等方式实现
四、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何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7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或请求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
委托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五、我国基本权利是如何落实的
这个问题很大啊,可以写篇论文了。简单说两句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里给予明确规定,通过各种法律和各种行政、地方法规进行落实。在各项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通过人大、媒体及公民个人的监督,确保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
六、基层公安民警在处置案件存在哪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当前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处的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对一些卖淫嫖娼、赌博案件抓获后,怕“麻烦”,主要一是怕上级法制部门抽卷检查和监督,对这两类案件不裁决,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保证金“;二是对这两类案件做出较大罚款并处拘留,受“人情网”制约,对两类案件往往是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的所谓“保证金”后对已裁决的拘留不执行,导致部分受处罚人和群众投诉告状。
(二)乱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寻衅滋事、雇凶商人、雇人讨债等案件,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往往抵不住“说情网”的干扰或受单位办案经费不足的困惑,对上述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后又不及时按照法核意见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或呈报劳动教养,群众对此类案件反映强烈,受害者也是意见纷纷。
(三)保而不侦、保而不审现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人、财两保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理之后,就认为此案办理完毕,高枕无忧了,办案人员将案卷放在抽屉里睡大觉,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就万事大吉,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去继续侦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响了整体打击效能,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随意剥夺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树立程序意识,对应当告知嫌疑人或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义务未及时进行告知。表现尤为突出的是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对案件处理有知情权等诸多问题,结果导致案件当事人或嫌疑人家属到处上访告状,或由于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
(五)调查取证不仔细,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在案件调查时不及时、不仔细,案件证据未及时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受害者到处上访告状,牵涉公安机关大量人力、物力。
(六)违反办案程序现象突出。一些办案民警由于工作不认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注重“程序”中细节问题,如询问为1人询问、裁决在前,告知拟处罚事实、证据在后,裁决书未在法律期限内送达被处罚人或受害人,还有一些基层单位有让非执法主体参与办案之嫌,从抽查考评案卷上明显看出记录人的字迹和办案民警签名字迹明显不是同一人,这些程序上的小细节、小问题有可能导致案件被上级部门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引起受害人不满,到处上访告状。
(七)处罚执行不到位。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受“利益”或“人情”的困扰,怕“得罪人”,致使一些行政罚款未执行到位,更有一些单位将已裁决拘留违法行为人不执行拘留,收取罚款和一定数额担保金,主要表现在卖淫嫖娼、赌博两类案件上,群众对此意见纷纷,纷纷向法制、纪检、督察部门投诉。
(八)法制部门监督指导不力。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使一些基层法制部门法律监督职能大打折扣,没有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力,尤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执行情况,有案不决等案件没有监督到位,致使部分基层单位一些案件流失。抽卷考评整改落实不到位,常见执法问题屡查屡犯,影响了执法质量,也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打击效能。
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必须加大法律指导监督力度。法制、纪检、督察部门要互相配合,定期与不定期对接处警、立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督导,对那些有案不决、有案不立、有案不裁、裁决不执行、群众投诉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敢于碰硬、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法制部门要定期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进行定期清理审核,对符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呈报劳动教养案件,要及时下发《执法建议书》进行跟踪个案督导,对《执法建议书》和抽卷考评中下发《限期整改执法问题通知》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汇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单位和办案民警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
(二)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基层公安机关要利用以会代训、参加庭审、法律知识考试、定期参加上级公安机关培训,到法制部门跟踪学习实践的方式加大对办案民警执法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法律业务水平,从而达到提升办案水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的,培训要有实战性、要结合本地执法实际,与公安部《执法细则》结合起来,要让民警懂得如何做好接处警、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出庭应诉等工作,做到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要经得起各级部门检查。
(三)加大卷宗考评力度,确保卷宗质量。法制部门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每月对各执法单位执法卷宗进行抽查考评,要按照统一下发的考评记分办法,客观公正对每一执法卷宗进行评判,从中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和共性问题,每月执法卷宗考评进行通报突出共性问题和个案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个案存在突出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执法存在问题通知书》,责令执法单位限期整改,对连续成绩不理想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督促其落实执法责任制,提升办案质量。 四、加大执法问题综合分析研判力度。法制、监管、指挥中心、宣传、信访、网监、治安、督察每月要集中分析当月单位存在和群众反映投诉执法问题,由法制部门形成执法问题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对存在执法问题要及时下发《纠正执法问题通知书》和《限期整改执法问题通知书》,督促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同时,每月对综合研判分析出来的执法问题及时下发执法警示,提醒各执法单位严加注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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