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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七项免责条款?

2024-03-24 17:11:39法律知识1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七项免责条款?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一、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怎么写?

免责条款通常用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免责条款示例,但请注意:法律条款应根据当地法律和特定情况进行定制。【免责条款】1. 出租人对以下任何情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不承担责任: (a) 房屋或租赁物品的正常磨损和损坏; (b) 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地震、风暴、爆炸、罢工、动乱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c) 用户或第三方的不当使用、激进行为、滥用或疏忽; (d) 用户未按照要求维护、保养或保护房屋或租赁物品; (e) 用户或第三方入侵、盗窃、破坏、骚扰、恶意诽谤或滥用房屋或租赁物品; (f) 电力、网络、通信或其他设备故障。2. 出租人对由于未能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或期望而导致的任何纠纷、不便或损失,不承担责任。3. 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出租人事先知晓可能引发纠纷、不便或损失的情况,亦不承担责任。 4. 若出租人以某种方式对租赁物品提供保证,该保证只限于在租赁期间生效,并受制于合理使用和正常磨损的限制。【注意事项】1. 免责条款应明确并简明扼要,确保双方对其内容充分理解。2. 出租方应在允许的法律范围内操作,并遵循相关消费者保护法规定。3. 如果您不确定免责条款的编写或适用性,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职业变更条款?

职业变更条款的内容一般为如果投保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属于保险公司不承保职业或工种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未及时通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属于拒保职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有的保险产品特别是意外险对投保职业都有限制,通过该职业变更条款,保证被保险人不仅在投保前职业符合承保风险,还防范投保后因职业或工种变更导致职业风险加大而产生的风险,所以不管是投保前还是投保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所从事职业,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条款拒赔。

补充: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职业分类表,你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到。

房东租赁合同的免责条款?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履行中可以修改条款么?

不可以随便修改条款。

我国《保险法》中有所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由保险人(一般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所以说,虽然保险基本条款不可变更,但是可以采用附加条款的方法。在附加条款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提出:投保人如若想要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在考虑清楚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生效时间越长,保险合同条款就越难更改;

2、附加条款的成立条件:首先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一致同意,不仅是口头同意更重要的是要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以作为凭证;

3、附加条款的代价:在条款附加之后,保费可能随之增加或者减少,投保人需事先与保险公司做好协商。

劳务承包合同中的工伤免责条款?

工伤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劳动关系并不是必要条件,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务关系是可以认定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的。例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领退休金老人,他们发生工伤,是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劳务合同的签署,工伤免责条款,是建立在事实的劳务关系和事实的劳务合同的基础上才有效的。如果一个劳务合同,虽然包含了工伤免责条款,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了劳动关系的相关要素,那么会判定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会被判定工伤免责条款无效。所以,劳务合同无须强调工伤免责,而是要强调意外伤害免责。

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补充条款,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另行达成的条款。主合同与补充条款是主从关系,补充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受补充条款的制约而独立存在。补充条款的成立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补充条款,成立即成效。

一般情况下,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合同的补充条款,只要是出于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补充条款就是有效的。

商标法免责条款的应用?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默认条款?

所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于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者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具体包括:

1.协会条款。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专门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

2.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常常根据需要,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一些补充条文,用以扩大或者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补充就是附加条款。

3.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事态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就是违背保证,保证如被违背,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违背保证之日起即有权解除合同责任,因此保证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性的特约条款。按照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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