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从法律上怎么解释呢?
一、男女平等从法律上怎么解释呢?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人格平等,而且在劳动法当中还做了对女性的特别规定,可以说,在劳动法当中的女性的权利的特别规定是国家法律对女性地位提高的一个表现。
虽然法律上已经做了男女平等的努力,但是,因为我国的社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男女比列还是比较大,这主要原因其实还是来自农村的重男轻女的因素,因为在农村,如果没有一个男孩赡养父母,那么,老人的生活就没有保障,中国的养老保险在农村可以说是一个空白,农村的老人只能依靠儿子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而且我国的农村人口非常之大,又为了符合计划生育,很多女孩在出生时就遭到不测,最终导致了男孩远远多于女孩。
二、婚姻法既然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为什么又强调对妇女进行特别保护?
这并不矛盾!法律强调的特别保护是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的基础上去加强保护,是在尊重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进行特别保护!
三、男女平分父母财产合理吗?
按一般的法律规定,是合理的。除非有特殊的情况
四、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女性公平么
如果我们联系了《婚姻法》其他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平等”原则并没有改变。
这里我们联系其他规定,做三点分析:
第一点分析:《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这个解释,如果男方有房子,女方没有房子,离婚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女方享有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第二点分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损害赔偿”,按照字面意义,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补偿到原来的状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上述四种损害情形之下,假设男方有过错,女方没有过错,离婚后,女方得到的赔偿应该跟没有离婚时的生活状态差不多。也就是说,假如男方有房子,女方没有房子,而男方有上面四种情形之一的话,男方要让女方跟没有离婚时一样,有房子住。
除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假如男方有其他过错,对女方的住房困难问题也要照顾。即使男方没有过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住房有困难也要照顾,上面已经分析。
第三点分析:“男女平等”是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说“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可以”这个词与“应该”或者“必须”的含义不同。“可以把房产判决给登记一方”,并不等于“一定要判给登记一方”。具体怎么判决,法院需要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当然,婚姻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复杂多样的。例如,假如女方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那么,男方就可以不照顾女方的居住困难。对于存在女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骗婚的用心、与男方结婚不久就离婚的情况,司法解释对婚前财产所有权进一步予以明确,以保护男方合法财产也是有必要的。
五、为什么我们的社会男尊女卑,而法律男女平等?
这就是好比,不给老人让座不犯法,却有很多人谴责一样!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权利,但是我们却没有完全享受这样的权利,跟个人跟社会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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