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律上与父亲断绝关系?
是这样的,父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因为血缘产生的,一种是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的,比如收养、过继。
如果要断绝父女关系,如果父女关系是因为血缘而产生,不依赖法律而存在,那么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断绝的。
但是父女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拟制来转移,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养,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的收养关系,此时,法律上会承认与亲生父母及其亲属的一切关系解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相当于变相的断绝了父女关系。
如果是成年女儿,当然不可能通过这个办法断绝父女关系,但是因为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又可不可能因为一份协议书而发生变化呢?首先要明确一点,当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时候,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当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准许任何一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使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也无权利不赡养父母。
因为这两种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必须要一个发生,另外一个才需要发生,法律对这两个义务的每一个都实时保护着,如果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没有抚养的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子女赡养的义务会因此消失。《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成年子女来说,赡养义务是不可能消失的。而其他民事关系会不会发生改变呢?
事实上,在年满18周岁后,成年女儿就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其一切民事行为与原生家庭成员无关联,法律也没有规定会有连带责任,因此无需断绝关系。女儿可不可以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呢?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
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所以,当父母还健在的时候,是不可能通过协议放弃继承权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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