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除妨害请求权?
什么是排除妨害请求权?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一、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二、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诉讼排除妨害的条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如果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权利人即可搜集相关证据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可以包括消除危险吗?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妨害物的对外界和环境的联系,只要物的功能性使用因此受到影响,就构成了妨碍所有权。”
妨害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这是妨害与危险的区别。
公房排除妨害的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的相关规定。
排除妨害权利的行使前提?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是什么?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定义和区别如下:
一、定义: 排除妨碍 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两者主要区别是: 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碍不具备。
企业经营权承包的法律依据?
承包经营制是指企业出资人或其代表在不改变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经营权全部或部分交由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并依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机制。它是八十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
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一种经营机制不仅是国企改革应关注的对象,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民营企业应关注的问题,它是有关企业如何经营的制度模式。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二)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三)199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七条“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实行利税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
起诉排除妨害的条件是什么?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12类行为表现?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有很多,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12类行为表现:
1.非法征用或占用土地:未经合法程序和补偿,擅自征用或占用他人土地,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例如将农田改为非农业用地,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3.非法转让、出租土地: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4.损坏或破坏农田设施:故意或者过失地损坏或破坏农田设施,如水利设施、灌溉设备等,影响了承包方正常经营。
5.阻碍农田管理:阻碍或干扰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如限制灌溉、施肥、除草等。
6.非法收取费用:以各种名义非法向承包方收取费用,如土地租金、管理费等,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7.恶意拆除农房:未经承包方同意,恶意拆除或破坏农房,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8.非法征收农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非法征收承包方的农产品,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
9.非法查封、扣押土地: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土地进行查封、扣押等行为,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10.强行变更承包合同:未经承包方同意,强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11.非法强制拆迁:以违法手段或不合理方式强制拆迁承包方的土地,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12.不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不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土地保护等,导致承包方无法正常经营。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行为表现,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如果您遇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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