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救人离开现场是否负全责?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但是案例举的很失败,案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哪一方的车辆违反了信号灯通行,保护部保护现场意义不大,就算是原始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法证明谁闯红灯了,我帮题主重新举一个我处理过的真实案例吧。
一辆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冲出一个拾荒的老太太到马路中间捡瓶子,轿车刹车不及撞在老太太身上,当时为了救人就将老太太扶上车送到了最近的医院,检查完了人没什么事,轿车司机就想着人没事就好,给上一二百块块钱私了了算了,结果老太太的儿子过来后,人也不让出院,还要问司机要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乱七八糟的费用两万块钱。司机一看这不对啊,就报警了。你们猜最后这个案例怎么认定的责任?轿车的全部责任。为什么呢,因为发生事故后两家人商量了半天才报警,等我们交警感到现场,现场的血迹、散落物、制动印痕等早就灭失找不到了,一问老太太,老太太说是在路边撞的她,司机除了自己口供再拿不出别的证据证实是老太太突然冲到马路中间,所以定了轿车司机的全部责任。
有的同学就问了,不对啊,司机拿不出证据证明在马路中间撞的,老太太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在马路边上撞的啊,为什么不定一家一半,或者出事故证明呢?
因为轿车司机是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受伤失去行动能力,有能力按照规定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老太太作为行人,可以不必学习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又受了伤丧失了行动能力,无法保护现场。因此,因证据灭失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证的,轿车司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有的同学(题主)就问了,那要是发生了以上情形应该怎么做呢?
我们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七十条 萊垍頭條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條萊垍頭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條萊垍頭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萊垍頭條
仔细多读两遍就会发现,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并不冲突嘛,就算是为了救助伤者需要变动现场,交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在回到案例中来,我们应当怎么做呢?
(一)立即停车
(二)迅速报警,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确实挺贵的)
(三)救助伤者时尽量不要碰和现场有关的东西,比如倒地的自行车、行人手里被甩出去的包、手提袋等
(三)如果伤者伤情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的,尝试拦截出租车或其他好心人的车辆送往医院,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能动自己的车
(四)如果非要移动现场的话,记得拿手机照相固定情景还原:一辆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冲出一个拾荒的老太太到马路中间捡瓶子,轿车刹车不及撞在老太太身上,轿车司机下车后一看,老太太倒在地上,手里捡垃圾的蛇皮袋子也甩在马路中间,里面的矿泉水瓶子撒了一地。轿车司机赶紧问老太太怎么样,老太太说她头疼,轿车司机安慰了一下老太太:“大妈别急,我这就叫救护车”,然后迅速打电话报了交警,又打了120急救电话。再等待的时候看见老太太拿手机给家里人打电话,趁这个功夫迅速拿出手机把自己的轿车,老太太倒地的位置、蛇皮袋子的位置都照了相,为了证明自己的轿车没动过地方,又跑到轿车后面照了一下制动印痕和挡泥板因震动散落下来的泥土。然后偷偷的打开录像机、录音笔软件,将手机拿到手里和老太太说:“大妈,你干嘛呀跑到马路中间来,没看见车啊”,老太太说:“我想捡个瓶子”。OK,证据这就算固定全了。-----------------修改分割-------------------忘了说行车记录仪了。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电子类证据被正式的认可和承认,行车记录仪中的关键证据就能起到保护机动车权益的作用了,我和我朋友讨论交通事故的时候,我总是和他们说,50万的三者险,行车记录仪二者必须得有一个。-----------------10月4日更新---------------感谢大家的赞同与感谢,看了大家的评论,我把我自己的想法那段删除了,每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想法与见解强加给他人,尤其是我看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那位匿名用户的回答后,我觉得将我从事故处理民警视角出发考虑问题得出的结论强加给广大驾驶人朋友是不公平的,所以我收回了我之前的回答。萊垍頭條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