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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职权

2023-02-09 08:11:57法律法规1

一、公检法职权

法律分析: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

《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检察权和审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检察权包括公诉和法律监督,审判权为依法审理裁判案件,解决民事,行政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四个什么和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国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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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我国!法院有没有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的监督只有一个审判监督。他只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机制,审判监督可以提起再审、二审。

六、国家为什么取消反贪局?

反贪部门已经全部整体转隶至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新的部门——监察委员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反贪腐,比纪委权力更大,覆盖更广,所有公职人员都有权监查。

反贪局全称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属于公检法系统。自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规定后,反贪部门已经全部整体转隶至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新的部门——监察委员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反贪腐,比纪委权力更大,覆盖更广,所有公职人员都有权监查。

据此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如此,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当下中国反腐主体多元化,力量分散、工作重复、衔接不到位、地方领导、缺乏独立性,反腐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将所有反腐资源力量整合成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无疑是最为有效和彻底的改革方案。因此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同时,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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