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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2023-02-09 06:07:22律师案例1

如何建立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一、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调查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面对面地访贫问苦和开门纳谏是深受群众欢迎的有效方式,关键是形成制度坚持经常化。“干部平时不进群众的家门,群众有事就会堵党委、政府的大门”。要完善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注意调研成果运用,作决策、定政策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层层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蹲点工作制度等,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基层特别是经济落后、问题较多的地方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心声,帮助解决困难。

二、健全民意表达制度。建立畅通群众意愿表达渠道的各项制度,让群众有说话、反映问题的地方,有敢说话的制度保证,有愿意反映问题的措施,保证群众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逐步推行党务公开,推广居民(村民)议事等做法。建立方便群众反应民意的平台和载体,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通过设置公开意见箱、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利用电子政务等信息网络手段,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帮助党员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对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意见。

三、健全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亲民便民的服务机制。要以广泛开展为民办实事为切入点,设立便民综合服务窗口,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加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服务承诺、结对帮扶、法律援助、领导督办等各项服务群众制度和快捷有效的服务平台,健全各级便民服务网络,开展联动式便民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四、健全维护群众权益制度。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工作,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利益关系,让发展带来的利益为大多数群众共享,使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群众得到合理补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靠基层组织,采取多种方法手段,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事件,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立依靠群众的机制。当前,尤其要依靠群众监督和反腐,这是新时期密切党群关系的关键环节。为此,我们要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办事公开制度,在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公开有关办事政策、办事规程和办事结果。提拔和使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办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体现群众公认。同时,广大党员在加强行业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时,也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决刹住行业不正之风。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10年罗庄区仲裁委办理293件,今年办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该区诉讼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是2006年制定的,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2012年制定了非诉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每件补贴50元,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低。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四)是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完善的制度。1、虽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1、在《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制度。2、刑事法律援助与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但目前与公安、检察尚无明确有效的配合机制。

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领导干部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事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应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律师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因县区律师人数较少,专业面较窄,对有些专业案件指派律师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2、积极开辟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由谁接受捐助却没有明确。可参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县(区)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社会的捐助。也可在慈善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通过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并明确政法系统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四)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只是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应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我们的做法是让村居、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参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并由司法所代为向申请人单位或村居核实。这样不但了解情况,也方便申请人。

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度。应与民政部门联系,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将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等群众纳入,凡是困难群众资料库中的,申请法律援助均免审查经济状况。这样方便群众,无需申请人再到村居、乡镇街道开经济困难证明。

(五)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的衔接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具体规定,就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转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样式和负责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我们的做法是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直接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安排律师代理诉讼。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应由政法委牵头尽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我们与法院的做法是由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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