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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事案件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被裁定驳回,请问还有什么法律途径申诉?

2023-02-09 04:55:57法律法规1

一、一个民事案件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被裁定驳回,请问还有什么法律途径申诉?

如果案件属于一审,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上诉就可以

如果是二审的,对二审不服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你先把自己的权利用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案件属于一审,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上诉就可以

如果是二审的,对二审不服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你先把自己的权利用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及立案监督程序都有哪些?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扩展资料: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的法律监督问题 根据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十五日内)进行立案侦查。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 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三、如何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是一项综合、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治力量、经济规则、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等介入,需要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1、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民主。

建立权力部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增强权力透明度,建立人民议政征询线和群众举报网,对容易产生谋私行为的重要流程一定要透明操作,使人民群众和相关人享有广泛的知情权、选举权、弹劾权、监督权、审议权、罢免权。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合理分散权力;轮换敏感岗位,适当调整权力;搞好廉政教育,大力淡化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为打破既得权力集团、有效监督权力、减少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为打下基础。预防权力滥用,制衡权力、监督权力。加强权力行使主体的制约,对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要做出适当限制,以防其权力的无所不管、无所不在。

2、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1)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权

第一是合理设置权力结构和科学配置权力,明确规定各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是明确规范权力行使的操作规则运行程序和行为方式,对各种权力机构部门及人员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应该怎么办都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包括必须遵循的原则,组织制度和程序。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监督权力行使不脱离法治轨道,使一切权力操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使一切权力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加快监督立法,与现行监督配套

要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党政监督法、人民监督法、新闻舆论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计制等,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已有的监督法规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以避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人为的伸缩性而造成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

通过立法,在监督手段上大胆采用违宪审查、质询、罢免、弹劾等现代监督手段,使之制度化并增强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从主要依靠个别决策以及个人的威信和能力,转向依靠制度的整体力量,才能使监督工作遵循比较稳定、客观的标准,从而避免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有效防止权钱交易,权钱互惠行为。

3、加强人大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还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权,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力,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赋予省、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法规制定权。

可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起主导的、核心的作用,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地位,自觉接受它的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这个专门机构应把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构,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机构统一起来,在三机构合并的基础上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负责法律监督和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加强人大监督首先要强化立法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廉政建设步伐,堵塞现行监督体制和立法上的漏洞;其次要强化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其最高层次监督的威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使各种权力包括监督权力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再次,强化质询和询问功能,坚决受理各种申诉、控告、检举,对违法、违纪人员,一经查实,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大的权威,维护人民的权威。

4、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象征之一,它透明度高、信息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深、监督成本低、制约效果好,具有独立性、开放性、及时性、广泛性、深刻性之特点。

加强舆论监督,在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引导的同时,还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新闻机构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报道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让新闻界有可操作的监督权而不能让其只搞正面宣传不去揭露腐败;要壮大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赋予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各种权力;要开拓各种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创造条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握好度,运用电视广播板报通报互联网等形式揭露坏人坏事鞭挞丑恶,使违纪者、违纪现象“千夫所指”。最后还要探索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效性、规范性形式,使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任何监督模式都不能替代的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它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道有效屏障,成为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成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从而更有效地遏制腐败、防止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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