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保险条例?
一、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补偿原则
3.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的原则(因公和非因公)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2.监督举报;
3.对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不服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义务:
1.参保、缴费、公示;
2.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 故发生,减少或避免职业病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义务;
5.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认定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级工伤保险机构进行事故速报,填报《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速报表》。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根据情形享受相应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5、供养亲属抚恤金;
6、1-4级伤残补助金;
7、生活护理费
8、辅助器具费;
9、工伤康复费。
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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