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细则?
2015年3月1日起试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将转移登记作为有别于变更登记的一类登记行为。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同于变更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而应由新的不动产权利人享有时,依当事人申请发起的一种登记行为。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将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细化,包括: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其中因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两种情形,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办理转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