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一、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是: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 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二、电大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法律监督权由《宪法》授予,其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体体现为: 1.立案监督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违法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 (1)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违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3.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中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4.审判阶段的监督 (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4)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5)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5.执行阶段的监督 (1)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三、如何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
□赵重菊 如何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监督,深入推进司法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治理,成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于监察建议权的充分行使 紧紧围绕规范审判执行权运行这一核心,发挥监察建议在审判执行权运行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一个时期的投诉类型,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围绕审判执行权运行中出现的共性问题,采取监察建议的形式,向审判执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审判执行部门出台解决共性问题的制度规定。如针对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利用中止程序隐性超审限,拖延办案、执行等行为,从加强监督层面入手,督促审判执行部门完善中止诉讼、执行案件在提起、恢复等各环节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从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有关办案纪律入手,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中的司法不规范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庭室或个人发出监察建议,督促问题及时整改,将矛盾化解在源头。纪检监察可以从检查、抽查、督办案件及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信访投诉案件入手,及时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行为、违反办案纪律行为,及时向庭室或个人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审判执行部门或个人及时整改或依法及时办结,促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关于查处权的充分行使 纪检监察要以《人民法院处分条例》为着力点,重点围绕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积极履行查处职能,并通过对严重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引导干警规范行使审判执行权,发挥纪检监察在审判执行权运行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为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与审判监督、审判管理部门的协作力度,及时发现并认真查处违法审判执行行为。审判执行的独立性、专业性等特性,使得纪检监察在查处工作中要慎之又慎,既不能过度干预审判执行工作,也不能让监督查处停留在制度层面,在敢于查处的前提下,更要善于查处。法院的审判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对审判执行行为进行检查评查的职能,对审判管理部门在评查中发现的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进。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与审判管理部门协作,正确判断审判执行行为是正当履行审判执行权,还是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决不迁就。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治,形成“不敢为”高压态势,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正廉洁司法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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