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只要他或她还在活着,他或她的能力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它只能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对于在宣告法院所管辖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被宣告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他或她法律上允许做的事情。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它是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此,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明确知道他还健在,其法律后果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二)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还。至于返还财产是否应受限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正常消费不存恶意。继承人虽然获得了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因失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要求继承人对消费财产予以补偿,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故应以现存财产为限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死亡宣告,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了基础,故继承人应返还所继承的财产,使其恢复到未继承时的状态。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与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25条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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