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什么标准解决纠纷?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一)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本条明确习惯作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无法律或习惯可供适用时,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理念,依据法理作出判决。这条规定一如既往地坚持了法院审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没有赋予法官的造法职能。
(二)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
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多了。
(二)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
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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