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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违法案例及分析?

2024-03-21 17:23:38律师案例1

婚姻法违法案例及分析?

王男与刘女是同村村民,1985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4月在家大摆宴席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后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时王23周岁,刘20周岁。

  1987年生一子王一.同居期间两人盖房5间,并制备了拖拉机一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1989你那王外出打工在城市租房居住,有他丧偶的房东在接触中产生感情并发为同居关系。王开始觉得有愧还经常回家看望妻子和孩子。1992年女房东为他生了儿子后,王便不再回家,也不寄钱。女房东在有了儿子后,便要求其一妻子离婚与自己结婚。

  王某认为这样等的时间太长,于是他们于1994年在酒店大宴宾客,宣布结婚,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外出度蜜月。乡下的刘某听到这一消息非常气愤,于199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与女房东的重婚罪,并要求与王离婚,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案情回答王某与刘某的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并阐述理由。

  婚姻法案例分析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王某与刘某同居时,第一,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二,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第三,同居时,王某已年满22周岁,女已满20周岁。以上三个条件均符合他们“同居”时的实质条件。

  故,王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法院和律师有意拖延当事人领取判决书,算违法吗?

1、这个涉及时效问题。当然,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不用本人领取判决书。

2、首先,本人领取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期限,期限届满以后,上诉权利失效,判决书随即生效。

3、如果是非本人领取,就有可能出现多种情况,一来,别人帮你领了,却忘记将判决内容告诉,等上诉期限失效,你又还想上诉,你会认为法院有责任,没有对签收人进行审查,导致你失去上诉权利。

4、为了避免各种程序上的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本人领取判决书,实在没有办法领取的,要办理相关委托代理的手续。 扩展资料:关于上诉期限:

1、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

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

2、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3、根据规定,上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用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均可。

当事人要求上诉,用口头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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