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子章具有法律效应吗?
有
电子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参照公司公章的法定效力。
要注意的是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因此电子公章的效力需要根据上述法律对于公章形式的规定进行认定,从而保障有效的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早在中国的《电子签名法》颁布与实施之前就出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传统办公模式逐渐向信息化办公模式转变,纸质文书的流转形式也随之向电子文书的流转形式转变;为能够在确保电子文书有效性的同时,也使得电子文书能与传统纸质文书具有相同的公信视觉效果,从而提出了电子印章的概念。在中国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之前,电子印章一直没能得到广泛的承认和应用,所以,国内较早从事电子印章研究的公司并不多;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才使得电子印章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与应用有了较快的发展。
电子公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盖章者(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盖章者(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公章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虽然电子公章与实体公章在形式和载体上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电子公章却与传统的实体公章有着相同的作用——即可以识别签署主题的身份,表明签署主体的真实意愿。以此来确保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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