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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审理的程序?

2024-03-20 15:19:36法律法规1

1.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两种选择都是存在的。


2.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从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转化为普通程序后期限继续计算。例如3月1日立案决定用简易程序审理,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一审的期限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②传唤方式简便;③独任审判;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情形: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以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②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③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而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民诉意见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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