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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2024-03-20 15:12:36法律知识1

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以登记成立为要件的物权?

登记物权包括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的公示方法有?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物权法对各种交付方式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物权(产权)以登记为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转移的不同主要在于产权转移的要求或时间不同: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应以产权登记为准;动产则在交付后产权即发生转移。  《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的变动中物权的公示方式有哪些?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物权登记什么意思?

物权登记是指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财产权利变动情况记录在公共数据库中,以达到保障财产交易的诚信性和真实性的目的。1.: 物权登记是为了保障财产交易的诚信性和真实性。2.: 物权登记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利益,通过将物权转移和变动的情况记录在公共数据库中,防止出现虚假的财产交易行为,同时保护购房者、租赁者等各类交易方的权益。3.: 物权登记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执行不动产拍卖及领取房地产证书等的必要步骤。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也能够促进房地产的市场化、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已登记抵押权可以抵抗未登记物权吗?

已登记抵押权可以抵抗未登记物权,物权的本质为人对物的绝对支配力,其他的物权效力均是物权绝对支配力的具体化。因而只要一种权利被证明对物具有直接支配性,这种权利就应被划归物权的范畴。抵押权的支配性通常表现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实施变价权。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是物权支配力在抵押物变价时的结果,即相对于债权人呈现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结果。同一动产上成立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正是不同担保物权之间效力强弱的体现。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条文?

物权期待权法律条文如下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住宅登记后拥有什么物权?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此外,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能设定权利质权的只有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和知识产权与一般债权这三种权利。

物权确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担保物权确认之诉债务人是否要到场

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到场,不到场的,只是影响债务人自己的权利而已;

一、作为债务人,面对担保物权确认之诉,可以选择到场或不到场;

二、不到场的,也可以由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没有任何人到场,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担保物权其实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权利,他是应运债权而生,如果没有债权,就不会存在担保物权,所以,担保物权是一项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针对他的纠纷的诉讼,就是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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