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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什么?

2023-02-07 18:06:12法律论文1

一、法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公有制所决定的。 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实质内容看,我国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警察、法庭和监狱等)保证实施。

4、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为什么是道德对法律有支撑作用呢呢?

道德则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在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道德不具有阶级性;只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才具有阶级性。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成为法,因而一国内的法律是统一的。而道德则不然,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常常是相互对立的,而居于支配地位的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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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养成习惯之前,做一个道德的人并不容易。但是,良好的选择习惯一旦养成,道德的活动本身就能够带来快乐,这种快乐又诱导我们选择做道德的事情,所以做一个道德的人也可以说并不难。特别要注意乃是从小就养成一个好习惯,因为好习惯既然特别有助于增进人的幸福,坏习惯自然也就特别能够损害人的幸福。

凡是人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幸福,区别在于幸福的种类和完满的程度不同。道德的活动既然是一种活动,当然也不能例外,它也是为了追求某种幸福。

人类的灵魂可以粗略地分成三个部分,即营养和繁殖的部分、感觉和欲望的部分、心灵和理性的部分。道德既然与实践和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它的目的就在于追求人类灵魂中感觉和欲望部分的幸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与道德

因为法律是根据道德进一步深化的,举个例子,如果杀人是一件道德的事,那么法律绝对会说杀人无罪,只有先不道德,才有法律,任何道德的事都不会是犯法的,所以说,道德是基础,先有道德,再有法律。

法治文化建设有赖于道德的支撑作用,因为法治文化的生成需要理性与道德的契合,而法治治理中的局限性也需要道德治理加以弥补.道德对于法治文化的基础培养以及法治文化的认同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道德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道德法律化,培育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基础;其次是通过提升法律适用者的道德素养,提升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认同;第三则是通过道德的宣传提升民众的守法意识来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道德是法律的外延,如果社会没有以道德作为基础,那么将会出现很多钻法律空子和漏洞的人。法律是一把戒尺,规定了最低界限,但这远远不够。只有道德水准高了,法律精神才能得到升华和落实,比如“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定期回家探望父母”,这体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它在具体执行时很难把握尺度,必须依靠道德力量来进行约束,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进行引导。

道德对法律是有支撑作用的,很简单,道德是人类基本的准则,只要违反道德,那肯定是违反法律的

三、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什么

国际法的实施、执行主要是依靠相关国家对实际履行所承担义务的自愿、自动和自觉。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以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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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3、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

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法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依靠主权国家自身的力量,并在某些情况下依靠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没有强制执行机关(不等于立法、司法、执法职能不存在);国内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各国所应遵守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加以改变或否定。例如,国家不能以本国宪法或法律为理由来拒绝履行国家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就曾指出:“一国不能引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国,以便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但泽境内波兰国民的待遇案”,1932)。

另一方面,国家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所制定的国内法。这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一种体现。《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见国内管辖事项)。

事实上,在很多场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需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加以实施,或者需要国内法的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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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价值和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它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在国与国的关系中发挥着多层次作用。

1、它规范国家行为,并在国家之间因经济、政治等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纠纷解决。

2、明确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肯定国家依国际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善意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在一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国际法也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

3、在国家间建立平等关系,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相互尊重,不容许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和发展国家间的正常关系提供强大武器。第四,建立起相对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并针对国际法破坏者的不法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国际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法

国际法的实施、执行主要是依靠相关国家对实际履行所承担义务的自愿、自动和自觉.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以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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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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