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那么会如何罚款?如果已经生了两胎,而又没钱可罚,又会怎样?
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那么会如何罚款?如果已经生了两胎,而又没钱可罚,又会怎样?
1、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2、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 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的规定,今后,对计划外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其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结果,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其工资等有关待遇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怎么办?
睿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是指:未领取结婚证或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而生育二胎的。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以下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扶养;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扶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扶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扶养费。” 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扶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扶养费。
五、国家公职人员超生会开除吗
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当事人,本应受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裁。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特指超生),不仅会受到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还得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党纪和政纪的处理,直至“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六、请问违反计划生时育条是算违法吗?计生办有权强制抓人去强制结扎吗?强制性是否合法?
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就把计生列入法律范畴,如果超生算是违法生育。但是结扎问题不在计生法当中,所以计生办是不可以强制抓结扎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