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的法律
一、关于残疾人的法律
有的。
在民法中,残疾人只要够年龄,没有精神疾病,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对子女的抚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既然主体成立,那就适用这个法律,要按照这个法律办。
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需承担法人责任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是无法担任法人的,所以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需承担法人责任的情况。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依《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残疾人是否应该付车祸责任
残疾人不能开车。 要看主要责任,法律是公平的,如果是残疾人的责任,是要负的
四、伤残人士欠债不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对方是否是残疾,不会影响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刑事案件,如果残疾人犯罪了,也同样会被判刑。但如果是又聋又哑的,可能会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的减轻。
总之,伤残人士欠债不还,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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