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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

2024-03-20 01:11:22律师案例1

一、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是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违约行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有先。而侵权责任不需要,只要双方是民事主体就行。

侵权行为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而违约行为主要依据《合同法》

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违约行为承担违法责任。

二、什么属于违约事实?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不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随意辞职的。

所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并且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何面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后果

您好,1、从违约责任的内在要求看,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2、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客观后果往往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就有实际的损害后果,特别是预期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会很少,甚至为零,对这种违约行为如果按照补偿性的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妥,既达不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更不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3、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希望对方能按约履行合同,使其从中得到预期的效益,同时双方也都表明,一旦违约愿意受到惩罚,包括弥补对方的损失,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均有过磋商,即使未言明,也是心照不宣的,故违约责任给予一定的惩罚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4、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将违约责任仅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化很多时间去弄清一方的实际损失,而有些违约确难以查清其造成的损失。如果认为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就无需拘泥一些细小的问题,就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作出裁决,只是当约定违约金过高过低时才予以变更,这样有利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正如意大利民法第1382条规定的“适用违约金条款时无需对损害进行举证。”

5、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原《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合同法》均有定金制度的规定,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加倍返还定金,这加倍显然是一种罚则,而不是支付定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不能等同于违约责任,但这“双倍定金”无疑也是违约的法律后果,从某种意见上说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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