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判刑案例分析?
以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王某三人驾驶一辆奥迪车,结伙分工,一人在酒吧门口蹲点,寻找酒后驾驶的车辆、记下车牌然后告知同伙,另外两人驾车尾随,在前车违规转弯、变道时寻求机会进行碰撞,进而声称要报警解决,酒驾司机因担心被交警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不支付数万元的高额修车费,三人先后实施多次,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涉嫌诈骗罪起诉。
王某三人的行为看似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外观。而本案却定性为诈骗,是为何呢?
碰瓷无需赔偿
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所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并非是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关于路权优先权规定过失所致,而是行为人隐瞒了“事故”的真实原因及制造的真实目的,致使受害人及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均误认为,事故系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所致,并据此作出由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从碰瓷的王某一方来看,主观上具有通过索取赔偿款而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被害人来看,被害人基于对“事故”原因的错误认识,误认为责任方在于自己,害怕酒驾行为败露“自愿地”向王某三人支付修车赔偿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内心受恐惧的交付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明知对方司机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酒驾司机内心恐惧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于受胁迫之中交付赔偿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实际上,王某声称报警,属于交通事故后正常行为,只是该行为在客观上对被害人造成了威胁,不属于通过威胁或者胁迫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看来,行为的过错在自己,因此赔偿车辆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交警解决,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虽然是通过了第三方即交警部门的介入才得以实施完毕的,但交警部门的决定并不违反被害人的意愿,交警部门的调解决定只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而已。
关于正常发生的交通事故
责任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情况,事故受害人一方索要高额赔偿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侵权应依照民事侵权责任处理,对于受害方要求稍微高出正常修理费的赔偿行为,属于合理的民事侵权追偿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受害人以不赔偿就报警等方式要挟,索要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数十倍,数额较大的赔偿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保险诈骗罪
现实中,存在诸多行人通过主动撞击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案例,机动车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申报机动车责任保险赔付“碰瓷者”,行为人当然构成诈骗罪,保险公司属于诈骗罪的被害人。而机动车与行人串通伪造交通事故,就属于保险诈骗罪,机动车主与行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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