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30多年前,也就是八几年的时候,笔者的父亲的一个同事去外地的某个城市出差,从火车站出站的时候,正好碰上车站广场有黄牛倒票。想到几天之后他将回程,票也比较紧张,他就顺口问了一下黄牛价格。
结果这一问才让他知道,原来这个行业的利润很大,平常日子的票至少得加价20%到30%,特别紧张的日子甚至要达到50%以上。
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大家赚的钱都不多,这个同事一个月也就100多块钱,除了养家之外也攒不下太多的钱。看到眼前的黄牛能赚这么多利润,这个同事突发奇想,他也当起了临时黄牛,利用在这个城市出差的空闲时间也鼓捣起了火车票,结果刚卖掉两张,他自己一个人就在火车站的广场被抓了。
为啥说他自己一个人?因为他被抓的时候,广场上的老黄牛还在正常营业,根本没人管他们。显然人家是地头蛇,上下早就打点好了。像父亲同事这种外来的、抢他们生意的这类人,自然就得被收拾。
其实这事放到现在根本就不叫事,也就卖了两张票,运气好的话批评教育写个检讨,运气不好交点罚款,或者背后塞个红包也就过去了。但在30多年前,还存在着一个历史名词——投机倒把罪。这个同事正好撞在枪口上,结果直接被劳教一年。
不过好在他的履历表上从来没有污点,他所在的企业得知消息后,也并没有把他开除,而是允许他出来后可以继续上班。他是被押回到老家当地的一个劳教所去劳教的,由于此前的身世一片清白,当地的劳教所也就象征性地关了他个把月,随后就找个理由把他放了。
当然,在此之前他的家人也没少去劳教所托关系,也没少给他花钱,他算得上是幸运的那一类,否则他在里面的时间很可能还会继续延长。
而我们熟悉的白宝山,当年也有过一段黑化的经历。
1982年开始,当时年仅24岁的白宝山开始四处偷窃,连续偷盗十余起。1983年3月,白宝山被抓,他供述了一部分警察已经查明的偷窃行为,例如曾经偷过衣服、蚊帐、高跟鞋自行车等等,反正价值都不高,顶多只能算小偷小摸。而对于自己还曾偷过电视机、设备零件等事实,他故意避而不谈,反正对方也不知道。
由于他偷的东西,有的相当寒酸,只是一些不值钱的衣服和鞋,有的却非常贵重,例如当时价钱昂贵的电视机。当时的警察也没能确认这些物品的偷盗者都是同一人。所以白宝山隐瞒了一些事实,调查人员也没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白宝山最终被判了四年。
两年之后,当出来的时间已经越来越近的时候,当年的一个同伙为了能更早出去,直接来了个检举揭发,把白宝山的所有事全部供了出去。更要命的是,他还提到了这样一件事:白宝山有一次偷玉米被人发现,眼看就要被失主抓到的时候,情急之下的他捡起一根棍子抡了回去,棍子打到了失主的头部,白宝山和同伙也没来得及回头观望就逃之夭夭。
收到消息的调查人员马上就调取资料,果然在1982年2月的资料里找到了一宗报案,失主在抓偷玉米的小偷的过程中被打了一棍子,造成颅骨骨裂,这也直接导致白宝山的偷窃变成了抢劫。
结果,眼看就能出来的白宝山,他的4年又被加到了15年,毕竟抢劫可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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