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8個民法案例!!
• 案例: • 东方建化公司(供方)与振兴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 20万元。合同签订后,振兴五金厂到茂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茂源百货公司提出看有无货源后再定。于是双方到东方建化公司仓库看货后,茂源百货公司提出订购库存的四种型号的钢材200吨,但东方建化公司声明只卖给振兴五金厂一家,凡振兴五金厂带来的客户一律视为东方建化公司在同振兴五金厂履行合同。鉴此,振兴五金厂与茂源百货公司签订购销200吨钢材的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 • 合同签订后,茂源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账支票,随振兴五金厂的业务员到东方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东方建化公司则以茂源百货公司所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东方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账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茂源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时,银行以茂源百货公司与东方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 • 于是,茂源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账支票上写土“代振兴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此预付款转至东方建化公司的账户。款进账户后,东方建化公司悔约,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茂源百货公司就以东方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法院受理后查明,东方建化公司、振兴五金厂及茂源百货公司均无经营钢材的业务范围。 摆脱了~!用民法分析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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