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吧?需要什么格式?必须做鉴定么?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格式为MP3、CD等音频格式,需要经过法院鉴定,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手机通话录音,需选在信号好的地方,必须在录好后最少刻制4张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MP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方的电话号码、录制设备、录制时间、录音时长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扩展资料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作为定案证据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其二,书证的特质载体一般是纸张,但也包括面板、金属、竹木、布料、塑料等;
其三,书证的制作方法一般为手写,但也包括打印、雕刻、拼对等;
其四,某些书证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如身份证、户口簿、承运单等;
其五,书证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某些证据如果既能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其外部特征再现案件真实,该种证据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二、物证。
一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重量、规格、特征等。
因此,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物证。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或定作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私财物及侵权用的工具、遗留的痕迹等等。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在诉讼中,常用的视听资料主要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胶卷、微型胶卷、传真资料、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等等。
视听资料可以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视监控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用其他技术设备获得的资料等类型。
所以磁带录音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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