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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救济就无权利的解释?

2023-02-07 05:49:21律师案例1

无救济就无权利的涵义是指仅仅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人们可以享有某种权力,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救济途径,那么,该权力一旦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得到补救。所以无救济途径的权利,落不到实处,也就相当于没有了该权利。

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

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

这可以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试错”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

扩展资料: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以法律程序取代私人武力的方式一一解决冲突成为历史的必然。

当然,说“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获得公共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保护,并不是说“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不起任何作用,更不是要彻底否认“私力救济”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的正当性。

事实上,无论是在早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都极为盛行。

这既因为“公力救济”具有不可克服的滞后、被动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和保障权利,也因为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公力救济”不可能包揽对所有纠纷的解决,尤其是那些对国家统治秩序没有造成明显威胁的纠纷,“公力救济”甚至根本就缺乏介入的兴趣。

但是,在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里,对“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是不过分的。

这不仅是因为,相对于“私力救济”而言,司法救济由于具有中立、消极、公开等特性,能够使纠纷的解决在一种有序、安全及相对文明的氛围中展开。

还因为,相对“私力救济”等其他权利救济和保障手段途径而言,司法救济通常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司法救济所具有的这种内在优越性,使得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而言,具有更为明显抑制违法保障权利实现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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