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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犯罪可以不受地方法院的制裁么?

2023-02-07 00:44:56法律论文1

军人犯罪可以不受地方法院的制裁么?

军人犯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根据管辖原则,原则上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退役军人优抚政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原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抚恤优待政策。

1、法律强制的抚恤

什么是抚恤,前面已经说过。对于符合条件的抚恤对象,国家从法律角度给予规范保障!

重点体现在抚恤金的发放上。

(此类一般归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

2、道德层次的优待(并非强制,但是多数执行)

一是养老金的调整倾斜,多数地区在养老金的调整方面,都会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额外的倾斜,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其养老金基本水平!

二是交通优待,最主要的就是军人优先购票、半折购票等等!

三是教育优待,许多地区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有对应的加分项、优先录取等优待措施。

四是参观旅游优待,绝大多数景区对于优抚对象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优待政策,比如门票减免等。

五是医疗优待,部分地区优抚对象可到特定的军医院享受免费治疗!

六是其他优待,不同地区对于优抚对象的特殊优待,比如慰问、活动等等,一般乡镇街道及村委会都会举办活动进行慰问。

一、什么事抚恤

1、抚恤包括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大类。

2、死亡抚恤是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采取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

目前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3、残疾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采取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军人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

二、什么是优待

1、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的制度。

目前的优待主要包括:义务兵家属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参观旅游优待、教育优待、养老金调整优待等等。

2、优待工作是我国优抚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优抚工作的重要特色。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视情况而定,与当地政策有关。比如;根据当地的标准发放退伍补贴。有些单位退伍可以进到乡镇一级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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