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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假日双休日也算工龄?

2023-02-05 21:41:43法律论文1

有的人假日双休日也算工龄?

只要员工办理了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起算工龄。

员工自进入公司即已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时工龄即已起始,在企业期间的假日,双休,因事因病请假,外派培训学习等等,都在合同期的有效工龄时间内。除非社保缴纳中止了。所以员工的工龄是连续的,不因休假而中止。

今年因为出现了新冠肺炎疫情,为了放置疫情传染,大家出门都得佩戴口罩,口罩的需求量大增。东阳口罩厂今年口罩订单火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生产车间以及质检部门的员工都在加班加点赶任务,半年里,即使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厂里决定假日双休日也照常算工龄。

假日,双休日及你所享受的法定法律规定的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等所有的休假都是算在工龄以内的。因为工龄的算法是以年为计算单位,或者是以月份的累计为计算单位的。

前提条件是你必须和用工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务合同,你的这些节假日,才会被法律所保护。也才能算在工龄中。

劳动法中是否有关于双休日的条例

劳动法有规定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要支付二倍加班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分析

后来国务院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劳动法有规定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要支付二倍加班工资的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后来国务院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作时间还是按原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保证劳动者休息至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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