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之名艾玲原型?
一、因法之名艾玲原型?
《以法之名》以内蒙古身残志坚的法律援助律师郭艾玲为原型,根据自治区多位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的感人事迹改编而成,讲述了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律师用法律之剑帮助弱势群体的故事,故事切合实际且感人。
二、有关法律的故事
小时侯总觉得法律离我好遥远,就象天上的星星——可望而不可及;懵懂时我总觉得法律貌似与我无关,就象远处的灯光——不会照在我的身上;但是现在我觉得我与法律竟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有一个舅妈她比我舅舅整整小了10岁,他们都是二婚,感情一直不错,但因为婆媳关系不太好外加有2个孩子要上学,舅舅便到处借钱买了一辆车,然后到处跑车,可是很不幸就在一次出车时舅舅的司机因睡觉而造成了汽车追尾,那司机是活了下来可是舅舅他却死了,我们全家都陷入了不可名状的痛苦之中,当然我们家提出了上诉,那司机赔了一些钱便再也不见了踪影。后来我的舅妈便领取了相应赔偿后以妻子的身份拿走了那辆“废车”,接着又以要修车的理由拿出了一部分的赔偿金,舅舅生前买了几份保险,因此我们家也获得了一份“意外之财”,但是不论怎样我们都无法抹去失去亲人的痛苦,面对舅舅的死,家里一下子全都乱了。就在这时舅妈又干了一件另人伤心的事:她提出了要四分之三的赔偿金并且私自将车子卖了而钱自然婆婆是一分未得,她带小弟弟走开了一阵,后来也是不知为何,她带了一大帮人来闹事,将婆婆打的手肿了几个月,主动权还是在她那儿,她又是恶人先告状,将事情闹到了《法制现场》,她将事情的是非黑白颠倒的毫无原样,我真是不的不佩服她如此完美的想象力!她看似正大光明的拿走了几乎全部的钱甚至还想要那唯一留给婆婆与姐姐的房子,但妈妈比她更加心思细密,不等她的到来妈妈就把户主改成了婆婆,舅妈见再也没的“榨”了便带着弟弟甩下了舅舅生前一屁股的债从此再未出现过……
法律就在这一瞬间似乎与我贴上了,我怎么也甩不开,我明白人与人之间的那份情,我也曾听说过人与法之间的那份无情,但是在我现在看来人有时真的比法更无情。一直至今我们家的事还是没完,两年了……我真的不得不想法律的确给人带来了许多的公正,可是有时它也让一些事情变的复杂化,更有时会人变的无情,而法体现出来的确实有情,法是不该有情的,不是么?法需要的只是公正!
三、关于法律的文章
1.先从大的方面写明我们国家现在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2。举例说明(写一些与自己生活相关的法律事情),写明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事情的效果远远比其他手段的效果好。(举例可以去网上找,或者看看每天中午的今日说法节目中央一台)
3。结尾。写一些号召方面的口号等等。。。
如果是你是大学生,那就不能按照上面的格式写了。上面是针对中学生的。。。
四、关于法律的作文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五、关与法律的小故事
应该由引起事由的乙赔偿丙的看病钱150和丁的西瓜损失32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该由动物饲养人赔偿,但是可以证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故意的动物饲养人可以免责。该案例中乙故意投了甲的狗,致使狗咬伤丙。丙的150元医药费应当让乙承担 而不是甲。
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一方承担。该案例中虽然是丙弄烂了丁的西瓜,但是乙才是真正的险情引起人,所以丁的32西瓜损失应该由甲承担。
虽说我学的专业是法律,但也有可能回答的不太完善。你可以参考多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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