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干啥啊?
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干啥啊?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出于人权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与平衡的目的而设立。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章,指导各县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办理,为经济困难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拨款设立的,是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的贫穷人服务的,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获得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是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2)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3)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的;
(15)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的限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综上问题所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内容,建议如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咨询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 律师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两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不足以让本地每名律师每年承办两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从法律援助案件多的地区调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承担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事务所和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二章 对象、范围与方式第九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第十条 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因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第三章 申请、审查与实施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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