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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有哪些

2023-02-04 08:59:34法律法规1

一、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有哪些

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书这三样必须有

二、法律文书的作用是什么?

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

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2、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的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5、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方式(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 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它组织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是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是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是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法律文书不仅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更是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作用很大,他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沟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具有重要的程序性和教育价值。

①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②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③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④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三、法院的文书就是判决书吗

法律分析:判决书是文书的一种。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 文书除了判决书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还有: 调解书,对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例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驳回管辖异议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文书送达规定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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